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原告 劉振興

訴訟代理人 許隆俊

被告怡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怡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陳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3年9月27日提出民事答辯2狀,經審酌上開答辯內容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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