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8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7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顏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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