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債務人 黃世興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保證人 黃素卿 債權人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筱荷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1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514元,第13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每期清償7,514元,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8,514元,每期均包含保單解約金514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565,00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臻公允:
㈠查債務人現從事臨時工,每月收入約10,000元,無固定收入
,而債務人之姐黃素卿有固定收入,名下有不動產,同意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保證書、黃素卿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證書等可資為證,是債務人雖無固定收入,惟由具相當資力之姐擔任保證人,足資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㈡復查債務人現與配偶 楊雅涵 分居,有分擔子女之扶養費,債
務人之子女黃○○(00年出生)、黃○○(00年出生)均仍在學,有受扶養之必要,未領有補助,惟債務人目前工作不穩定,暫無法負擔扶養費等情,有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3年9月25日南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足參,是而債務人目前雖因工作不穩定而未分擔扶養費,惟倘日後有固定收入,仍需負擔扶養義務。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6,000元(第1期至第12期
,未含保單解約金514元)後,酌留自身開支為4,000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且同意預期倘能尋求與先前收入24,000元相當之工作,自第2年起提高清償金額為7,000元,以前開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7,000元,未逾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分擔後合計17,952元【計算式:10,869+〈(7,083×2÷2〉=17,952】,實已竭力撙節開支,並有清理債務之誠意,且依長女成年之時點自第4年起再提高清償金額為8,000元,復將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分攤於72期清償,確已盡力清償債務。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保單解約金尚餘36,945元,有債務人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3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等可資為證,是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約36,945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172,061元(102年7月至9月每月收入約14,000元、103年4月至10月每月收入約18,580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約260,856元【以內政部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月最低生活費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869×24=260,856】,扣除後已無剩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受償總額565,008元,顯逾其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堪認債務人所提出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已臻公允、適當、可行。
三、經本院104年11月12日通知各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填載任職於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24,000元,惟現竟任由自身處於無固定工作,每月僅收入10,000元之狀況,應再尋求其他至少高於基本工資20,008元之工作,始為合理;而債務人之債務多為信用卡消費、預借現金等,非屬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且於明知無法清償債務,仍持續消費,致累積債務,現又不思努力工作以清償負擔,希冀大幅縮減債務,實非公允;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未達百分之二十之清算免責門檻,實已損害債權人受償權益,無法同意等語,惟查:
㈠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法院斟酌債務人
之財產狀況、清償數額及擔保是否確實,而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宜逕行認可之(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又按審查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後段所稱更生方案條件公允時,宜注意下列事項:1.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清償數額。2.保證人、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之履行能力;所提供擔保是否相當。3.債務人有無本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至第七款不免責事由而情節重大情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增訂第27點亦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目前雖無固定收入,惟由其姐黃素卿擔任保證人,並係以收入20,000元至24,000元之基準,規劃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倘債務人未能謀得正職,保證人可資助其履行更生方案及其他生活費、扶養費,如債務人順利謀得正職,則可自行履行更生方案,並支應生活開支與扶養費用,足以確保長期更生方案順利履行,已展現誠意清償債務,且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至第7款不免責事由情節重大之情事,堪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臻公允。債權人一再強令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主張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而不同意云云,顯無可採。
㈡又按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是債權人之主張,實對於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有所誤解,自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臻公允,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收受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①第1期至第1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6,514元。││②第13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7,514元。││③第3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514元。││(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5,561,588元。││3、清償總額:新臺幣565,008元。││4、清償成數:10.16%││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6、更生方案保證人:黃素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12期│第13~36期│第37~72期││├──┼────┼─────┼────┼────┼─────┼─────┼──────┤│一│滙豐(台│543,742│9.78%│637│735│833│55,272│││灣)商業│││││││││銀行│││││││├──┼────┼─────┼────┼────┼─────┼─────┼──────┤│二│國泰世華│408,464│7.34%│478│552│625│41,484│││商業銀行│││││││├──┼────┼─────┼────┼────┼─────┼─────┼──────┤│三│永豐商業│183,928│3.31%│216│249│282│18,720│││││銀行│││││││├──┼────┼─────┼────┼────┼─────┼─────┼──────┤│四│安泰商業│1,207,917│21.72%│1,415│1,632│1,849│122,712│││銀行│││││││├──┼────┼─────┼────┼────┼─────┼─────┼──────┤│五│臺灣新光│107,248│1.93%│126│145│164│10,896│││商業銀行│││││││├──┼────┼─────┼────┼────┼─────┼─────┼──────┤│六│中國信託│2,039,382│36.67%│2,388│2,755│3,122│207,168│││商業銀行│││││││├──┼────┼─────┼────┼────┼─────┼─────┼──────┤│七│花旗(台│145,211│2.61%│170│196│222│14,736│││灣)商業│││││││││銀行│││││││├──┼────┼─────┼────┼────┼─────┼─────┼──────┤│八│凱基商業│506,152│9.1%│593│684│775│51,432│││銀行│││││││├──┼────┼─────┼────┼────┼─────┼─────┼──────┤│九│陽信商業│176,302│3.17%│206│238│270│17,904│││銀行│││││││├──┼────┼─────┼────┼────┼─────┼─────┼──────┤│十│大眾商業│243,142│4.37%│285│328│372│24,684│││銀行│││││││├──┴────┼─────┼────┼────┼─────┼─────┼──────┤│合計│5,561,588│100﹪│6,514│7,514│8,514│565,008│└───────┴─────┴────┴────┴─────┴─────┴──────┘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