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0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9日下午2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契約變更約定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客戶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