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明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明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之真正事務所、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並提出前開被告之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明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之真正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智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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