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00三號再抗告人 韓玉潔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九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韓玉潔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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