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標題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