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請人僑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給付貨款事件,須對相對人通知
債權讓與事宜,但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回執等
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審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