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0號
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提起再抗告而未以聲請再審之方法為之,然仍應視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裁判之,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九號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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