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9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
李怡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沈宜生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