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自字第62號自訴人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邱紹 文自訴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被告 馬震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而有行為能力者,始得提起自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所謂被害人係以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為限。又法人為被害人時,固應由其代表人提起自訴,但尚未取得法人資格之非法人之團體既非自然人,又非有行為能力之法人,縱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亦不得以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起自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機關,既非自然人,又非有行為能力之法人,刑事訴訟法復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類似規定,自無為自訴人之當事人能力,即非適格之當事人,不得以其名義提起自訴(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191號判例、82年度臺上字第204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湯泉社區管理委員會(另自訴人 邱紹文 、 樓國隆 對被告提起自訴部分,另案審結)自訴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
4所示發表言論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之罪嫌。惟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雖明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然該條例係民法之特別法,依其立法理由說明,係專指在民事訴訟程序,賦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民事訴訟有當事人能力(參照該條立法理由),此與刑事訴訟之行為能力有別。經查,自訴人湯泉社區管委會僅為公寓或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團體之代表機關,核其性質仍屬非法人團體,在民事訴訟上雖有當事人能力,然其既非自然人,且依自訴人所提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見院卷第77頁)」,僅依公寓大廈管理管理施行細則規定向臺北縣新店市公所(改制後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申請報備,經新店市公所同意備查,而非另辦理法人登記,仍屬非法人團體,顯非有行為能力之法人,在刑事訴訟上自不得以管理委員會名義提起自訴。準此,本院就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散布之對象│出處│發表之文字(節錄)│├──┼────┼────┼─────┼─────┼────────────────┤│1│101年6│湯泉社區│自訴人邱紹│被告寄發之│「今天凌晨回到家..看到元大約1100│││月3日│管理委員│文、樓國隆│電子郵件│餘萬得標的公告..!結果晚上睡覺做││││會│及 沈安蓉 等│(見院卷第│夢..夢境內..土地公要我轉達您兩位│││││湯泉社區管│78頁)│一句話..〈錢不是這樣賺的〉..!我│││││委會之委員││一直追問..土地公ㄚ..土地公..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他始終笑而不答..│││││││只交代這句話告訴您兩位大人就對了│││││││..!〈奉旨傳話..馬震〉」等語│├──┼────┼────┼─────┼─────┼────────────────┤│2│101年6│湯泉社區│湯泉社區之│被告投遞之│㈠「日前兩次消防招標文件,均未經│││月6日│管理委員│住戶│「消防修繕│管委會合議制多數決,便逕行公告││││會││6大問」文│招標!期間兩次經現任8席/9席委││││││書│員(超過全會三分之一委員)聯署││││││(見院卷第│提出異議,均未受理?您認為原因││││││4頁)│何在?」│││││││㈡「有住戶說:針對消防修繕這麼大│││││││的事情,是不是應該多找幾家來評│││││││估...?區權會會議紀錄第十二頁│││││││主席(主委)說:第七屆已找了一│││││││家(誼慶消防),第八屆再找了一│││││││家(大洋消防)檢測,而覆核的公│││││││證單位是(元大消防)...,結果│││││││6月2日公告得標廠商是元大消防│││││││!?您會不會感覺怪怪的...」│││││││㈢「一千多萬的標案,您認為需不需│││││││要委員會多數議決?監委在多數委│││││││員退席抗議且僅剩4席委員的決標│││││││會議中,仍堅持說:即使四人仍可│││││││決標(決標時第四席委員也退場,│││││││僅有三席委員決標),請大家想一│││││││想為什麼要堅持這樣做?」│││││││㈣「經查證大洋消防與元大消防基本│││││││資訊如附件,原來大洋消防的聯絡│││││││人是周×文,元大消防的最大董事│││││││也是周×文,而兩間公司的聯絡地│││││││址都○○○區○○路○○○巷○○號5│││││││樓,而此地址房屋所有權人是 京陞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也是周│││││││×文,真是好巧!?這是區權會主│││││││席(主委)說的:元大消防寫的報│││││││告連法院都會相信,這算不算是球│││││││員兼裁判?自有全體住戶公評!」│││││││等語│││││││㈤「如此不經管委會合議制多數決的│││││││招標流程,如此不顧多數委員提出│││││││異議的強勢,如此少數決的招標公│││││││告,如此球員兼裁判的廠商,您心│││││││中有答案了嗎!!!???」│├──┼────┼────┼─────┼─────┼────────────────┤│3│101年7│湯泉社區│沈安蓉等湯│被告寄發之│「若我沒記錯..5/22當晚...有委員│││月7日│管理委員│泉社區管委│電子郵件│因樓的(指樓國隆)不斷干擾..造成││││會│會之委員│(見院卷第│會議無法進行..導致有人氣憤之餘..││││││83頁)│說了一句〈那我們大家都辭職好了│││││││....〉..結果..今天居然看到 邱委 │││││││員貼出公告說.. 郭峰助 、 陳信欽 口頭│││││││請辭予以解任...今天..是我五十五│││││││年來第一次看到..〈共產黨紅衛兵寫│││││││公告....〉..真是太精彩」等語│├──┼────┼────┼─────┼─────┼────────────────┤│4│101年8│湯泉社區│沈安蓉等湯│被告寄發之│「看看附件內容..你濫權囂張到何種│││月18日│管理委員│泉社區管委│電子郵件│地步...你憑什麼刪除原訂上週二月││││會│會之委員│(見院卷第│會裡我的提案..你刪掉..我就不會再││││││91頁)│提嗎?」、「你既然怕被罷免.為何│││││││還要如此目中無人...你把管委會當│││││││成是你的私人工具嗎???你把社區│││││││基金當成是你的私人銀行嗎???」│││││││、「你口口聲聲〈〈程序正義〉〉..│││││││做出來的全是口是心非的兩套標準..│││││││贊成你的就是正義..反對你的就是少│││││││數暴力或多數暴力..你是我五十餘年│││││││來..唯一僅見手段拙劣的投機份子..│││││││!!!」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