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號原 告 阮愷西
阮愷東阮愷輝阮愷煌阮璧媚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被 告 蘇陳寶珠
楊有為楊金河楊春榮謝萬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欽被 告 楊火忠
郭錫明楊必有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楊財源
莊錫慶莊瑞霞莊秀英謝萬吉謝萬飛楊文欽楊文卿楊榮福楊財福子龍宮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蘇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