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號聲請人 彭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孟紳 (原名: 葉步富 )、 范揚盛 、昇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吳永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