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823號上訴人 陳玉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1年度基簡字第82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