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洪凱綸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江皇樺 律師相對人翔笙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隽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依非訴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茲限聲請人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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