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金台寶 法定代理人 金國華 原告 金鄭阿蔥
金鼎臣 金庭萱 金庭宇 金庭安 被告 楊志源 上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3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彥宏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