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60號聲請人 洪乙升 相對人 謝昌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