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A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張金德 上列被告張金德因妨害性自主(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許菁樺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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