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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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06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勝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辰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7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魏辰宇請求上訴人王勝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宣判,並於同年3月1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位於臺北市○○區○○○路之住所地及位於新北市○○區○○○街及忠孝路之居所地,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於110年4月20日確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7頁、第149頁、第151頁)。而上訴人遲至110年5月7日始提起本件上訴,依上說明,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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