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救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78號聲請人 粟振庭 相對人財政部代表人 許虞哲 (部長)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及第229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查定認原告應補繳營業稅新臺幣(下同)2,487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復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9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相對人等2人之機關所在地為均為臺北市,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