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政章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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