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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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48號原告 張啟明
張啟端 張炳燈 當事人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以書狀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訴訟標之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合程式,於法不合,自應定期間命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