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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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福良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福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全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