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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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貴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貴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貴美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本文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貴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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