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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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上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樹桂 原審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交訴字第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雖已敘述上訴理由,惟理由並非具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駁回上訴(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673號判決意旨參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