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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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 黃許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淑惠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因之,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無消滅原因,亦未撤銷其救助者,對於其上訴亦生效力。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起訴(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7號)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見原審卷第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該卷屬實,依上開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104年度上字第814號),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