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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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喪葬費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上訴人 黃家達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洪坤宏 律師 羅文昱 律師被上訴人 黃筱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 陳報 卓秀芳 死亡後,是否有繼承人繼承其遺產,如有,何人繼承,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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