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79,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