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興峰指定辯護人余西鈞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興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興峰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9月2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4年6月2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6月24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張永宏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