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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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明憲
九昇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鍾佳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重訴字第130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叁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叁拾壹萬叁仟貳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