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唐瑛選任辯護人顏瑞成律師
林子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瑞峰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 律師
鍾詠聿 律師 黃柏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瑛、張瑞峰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唐瑛、張瑞峰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104年6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4年6月17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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