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18號聲請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宋申光 及財團法人 恩主公 醫院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非訟事件之聲請者,其標的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聲請費3,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101年9月27日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而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應於000年0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