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洪展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2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展勤於96年9月29日簽發借據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6年9月29日起至101年9月29日止,共分6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除償付本息外,並按借款契約加收前項第1條之違約金。【契約第7條】㈡詎料債務人自102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定繳納本息,尚積
欠本金96,936元及應付之利息及違約金,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均未置理,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檢附借據影本乙紙,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本狀聲請意旨所載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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