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98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7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
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三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