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婉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四十五行至第四十六行關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四十五行至第四十六行關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記載,顯係「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之誤;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四十五行至第四十六行關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記載更正為「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章曉文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