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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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建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登記為「郭明鑑」,故請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其簽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