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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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利沛蓁 被上訴人即被告 宋玉雲
邱鼎權 邱亭雅 邱凱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9,150元【計算式:(349×18500×1/10)+203500=8491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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