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康展原名徐龍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康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又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之㈠第十六行補充「另於一○○年七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路之便利商店內,影印上開匯豐銀行國外匯款申請書一紙」、一之㈡第五行補充「並於臺北市○○路○段○○號對面之刻印店委託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第七行補充「並於一○○年三月底、四月初,在希杰中國公司內偽蓋艾蒂爾公司大小章於上開收據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之㈢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成年商家人員偽造「艾蒂爾公司」大小章之行為,為偽造艾蒂爾公司收據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艾蒂爾公司收據及玉山銀行匯款回條等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印章,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四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償還個人信用貸款及支付生活開銷,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告訴人款項,復以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方式遂行犯罪,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害甚鉅,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應予非難,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儆懲。
三、偽造之「艾蒂爾團體服飾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 曾坤智 」印章各一枚,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與偽造在「艾蒂爾公司」收據上之「艾蒂爾團體服飾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一枚、「曾坤智」印文一枚,,分屬偽造之印章、印文,無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雅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希杰中國公司、希杰株式會社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物名稱│數量│├───┼───────────────┼──────┤│一│偽造「艾蒂爾團體服飾有限公司統│一枚│││一發票專用章」印章││├───┼───────────────┼──────┤│二│偽造「艾蒂爾團體服飾有限公司統│一枚│││一發票專用章」印文││├───┼───────────────┼──────┤│三│偽造「曾坤智」方形印章│一枚│├───┼───────────────┼──────┤│四│偽造「曾坤智」方形印文│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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