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82號上訴人 詹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素鳳 等間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