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4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О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證據部分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分期付款紀錄查詢單、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影本各一件,及被告所提世華當鋪之當票影本等在卷為證;及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條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張惠芳附錄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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