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吳國聖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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