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7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卓錫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華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因103年度北簡字第27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