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7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卓錫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華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因103年度北簡字第27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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