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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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通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100年度執字第2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通永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邱通永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
受刑人邱通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院100年聲字第701號│││裁定)│├──────┼────────┬────────┬────────┤│犯罪日期│99年7月27日│99年7月25日│99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941號│偵字第2941號│偵字第33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71│99年度訴字第2771│99年度訴字第323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20日│99年10月20日│99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71│99年度訴字第2771│99年度訴字第3230││││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1月8日│99年11月8日│99年12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354號(編│字第13354號(編│字第16號(編號1│││號1至4號已併入│號1至4號已併入│至4號已併入100執│││100執更813號應執│100執更813號應執│更813號應執行有│││行有期徒刑2年,│行有期徒刑2年,│期徒刑2年,已接│││已接續執行)│已接續執行)│續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編號1至4應執行有│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期徒刑2年(臺中││││地院100年聲字第││││701號裁定)││├──────┼────────┼────────┬────────┤│犯罪日期│99年8月18日│99年5月17日│99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323號│偵字第1898、2758│偵字第1898、2758││││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30│100年度訴字第61│100年度訴字第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30日│100年1月26日│100年1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30│100年度訴字第61│100年度訴字第61││││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2月20日│100年2月21日│100年2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6號(編號│執字第2741號(編│執字第2741號(編│││1至4號已併入100│號5至8號應執行有│號5至8號應執行有│││執更813號應執行│期徒刑2年,已接│期徒刑2年,已接│││有期徒刑2年,已│續執行)│續執行)│││接續執行)│││└──────┴────────┴────────┴────────┘┌──────┬────────┬────────┐│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9年7月8日│99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偵字1898、2758第│偵字1898、2758第│││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1│100年度訴字第61││││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月26日│100年1月2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1│100年度訴字第61││││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2月21日│100年2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41號(編│執字第2741號(編│││號5至8號應執行有│號5至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已接│期徒刑2年,已接│││續執行)│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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