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南寶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甲○○
2以上上訴人與乙○○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