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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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二號
原告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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