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18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告 蔡奕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 蔡政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