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4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40號原告 曾義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違反醫療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及所提出訴願決定書記載之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應另提出原處分書影本1份到院,以資憑辦。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