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更一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環境管理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原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科學園區分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李元德 律師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環境管理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