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東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東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東簡字第111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罰金應改為新台幣並提高為30倍即新台幣1萬5千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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