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1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7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4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17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呂佳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建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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